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組織章程
一、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內政部備查。
二、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屆第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第一次會議通過修正,並報內政部備查。
三、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四、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五、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六、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經本會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七、本章程第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經本會九十七年一月十九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八、本章程第八條、第九條經本會一百年二月十九日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並請內政部備查。
九、本章程第五條、第七條經本會一○七年一月十六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並請內政部備查。
十、本章程第七條第4款及第八條經本會一○九年一月十四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並請內政部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結合全國關心幼兒教育的相關團體與人士,推動幼兒教育改革,健全經營環境,提昇幼教品質,確保幼兒公平分享國家教育資源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註:分支機構為團體內部作業組織,詳如章程草案第二十三條。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全國幼教領導先進,對政府幼教政策積極提出改革建言。
二、關於幼兒、教職員、幼教事業者,權益之維護、安全互助、研究及其基金之設立。
(1)幼兒乘車安全之維護、互助與研究。
(2)幼兒健康與安全之維護、互助與研究。
(3)教職員權益、福利之爭取及安全之互助與研究。
(4)幼兒教育事業者權益之爭取與維護及安全互助。
(5)協助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社會福利、兒童福利、兒童權益等各相關業務。
三、結合國內外幼教團體分享經驗與辦學經驗,提昇幼教水準,並確保幼兒人權、福址。
四、幼兒教育學術研究與國內外交流,舉辦講座與出版專刊。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為利組織運作,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經本會催繳達半年(六個月)仍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得免再繳入會費,應繳清所積欠之所有會費,或重新辦理入會,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恢復會籍。
《第十一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註:會員代表任期應配合理監事任期訂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總會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總會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總會長,三人為副總會長,分布於北、中、南區襄助總會長推動會務。
總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總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總會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
由副總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總會長、副總會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一位為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
時,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總會長不得連任。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總會
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
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卸任總會長為名譽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
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總會長召集,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
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
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
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
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代表繳納新台幣參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 103 年 12月 28 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報經內政部 86 年 10月 17 日台內社字第 0970052016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 107 年1 月16 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報經內政部107 年7 月25日台內團字第1071401802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109年1月14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報經內政部109年2月12日台內團字第1090005737號函准予備查。
註:本條載明通過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屆次及內政部核備之日期、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