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幼教聯合總會章程簡則

 本章程簡則依據章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凡加入本會會員者,須依本細則之規定,贊同本會宗旨,大公無私覆行本會章程規定之義務及服

從各種會議決議者。

 本會之基本會員必需經政府立案幼兒園之幼教團體,並提具人民團體立案證明書,並填具入

 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後始得成為會員。

 每一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三人至十人行使職權,若有會員代表更替之特殊狀況,應由所屬地方會

 行文總會,亦經理事會審核名冊後始得更改。

 本會組織系統如附表,各職所掌,分工合作,發揮團隊精神。

 本會設北區(宜蘭、花蓮、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縣市)、中區(苗栗、台中、彰化、南

 投、雲林、嘉義縣市)、南區(台南、高雄、屏東、澎湖、台東),全國三區之分區聯誼會,每半年

 分別召開一次,分享經驗及辦學經驗,提昇幼教品質。

 全國性理事長聯誼會由總會長召集。

 分區聯誼會由該地區選出之副總會長(常務理事)為召集人,負責聯誼事務。

 本會為求各縣市地區均衡發展,總會長之選任依北區、中區、南區,三區依序輪流擔任之,以兼

 顧北、中、南三區之會務平衡發展與和諧。

第十條  總會長人選推薦原則,以曾任職本會監事長、副總會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秘書長,等職務

之經歷人員,並經該區召開聯誼會議後共同推薦產生為宜。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選舉,理事會推薦理、監事候選名單優先順序如下:

一、各縣市地區協(學)會或基金會之理事長。

二、曾任本會常務理、監事、秘書長等相關職務之熱心人士。

三、曾任職各縣市地區協(學)會或基金會之理事長。

四、具有幼兒教育與照顧專業與實務之熱心人士。

五、各縣市地區協(學)會或基金會中,理事長推薦之熱心人士。

各團體會員擔任本會理監事之員額,不超過其會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限。

第十二條  秘書長之職責:

     一、執行總會長交辨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保管本會所有檔案、印鑑、辦公用具及其他文件,並編製財產目錄。

三、本會各種會議之準備、紀錄、通知及對外公文書函及文件之處理。

四、本會財產清冊之清點與製作。

五、其他秘書處及有關文書工作。

第十三條  財務長之職責:

     一、負責本會財務之收支,並策定編製本會財務情形。

二、每次理、監事會議以書面向全體理事報告財務收支情形。

三、會員大會前將財務資料送監事會審核,並提大會報告。

四、年度財務預算與決算、財稅申報之工作。

五、其他相關活動之財務收支工作。

第十四條  每屆各理、監事應繳交新台幣陸仟元整為理、監事會之後敘餐之共同作東及作客基金,專款專用

多退少補。

第十五條  遇理監事名單出缺,經補選產生之人員,需補繳贊助款及餐費基金。任期超過一年(含)不

足二年,補繳一年費用;任期不滿1年,則免繳。

第十六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本條載明通過章程之會員大會、日期、屆次及內政部核備之日期、文號。

註1:本章程施行細則經本會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理事會通過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註2:本章程施行細則經本會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理事會通過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註3:本章程施行細則經本會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理事會通過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註4:本章程施行細則經本會於一○三年十二月廿八日理事會通過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註5:本章程施行細則經本會於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理事會通過並報請內政部備查。